城市资讯 | 黑龙江省公积金重大变化

2020-04-07 张明新
城市资讯 | 黑龙江省公积金重大变化

4月1日,来自黑龙江省住建厅的消息,《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9种情形可申请提取存储余额 


《办法》明确,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租房自住的;


(四)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


(五)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上述(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购买自住房

提取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房款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套房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对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分次提取,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


缴存人申请老旧小区改造提取的,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居民出资部分;申请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的,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分摊费用。


缴存人符合之前所列(一)至(九)条件中的(五)(六)(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为本人住房公积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因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

应提供符合当地所需证明材料


在提取凭证方面,能够联网核实提取业务信息的,不得要求缴存职工重复提供,并在本级政务服务网上发布公积金提取受理条件和办理时限。


其中:


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应提供符合当地公积金中心所需要的业务证明材料。


退休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材料,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免提供。


缴存人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按异地转移业务流程办理。


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封存6个月后仍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协议。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追刑责


同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业务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同时将失信人员信息报本地区诚信信息管理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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